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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百二十二章 善意的谎言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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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,被害人最后同意与被告人签订律师收费合同,被害人称,是被告人告诉他,为了应付税务检查才签订的合同,辩护人认为,其说法不实,因为当事人也知道这笔费用是用来疏通关系的,根本不可能体现于律所收入当中,税务怎么可能检查的到?如果是律所收入,不正证明这笔费用是被告人收取的律师费吗?

被害人暗中进行录音,恰恰说明他知道收取这些费用的原因和真相,而不是受到了欺骗,他至少在怀疑这笔费用是干什么用的,在这种情形下,被害人如何陷于错误认识,而导致他错误交出自己的财产呢?

你都半信半疑了,还要将钱交给骗子,这怎么可能呢?因此被害人只所以要将这些费用交给被告人,目的还是要让被告人提供辩护,只要辩护成功,费用是次要的东西,而被告人作为专业律师,他通过个人的专业知识和影响力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,使当事人愿意付出一切代价,让被告人把案子办好,这才是被害人愿意将交给被告人的真正原因,而不是因为被告人的欺骗,才交出财产的。

综上,辩护人认为,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,顶多是一起民事纠纷,双方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这个问题,而不是动用刑事手段,将被告人打入大牢,如果这样的话,好多当事人反悔,不愿意支付律师费,或者其他费用,编造律师虚假承诺的事情,这将给律师辩护带来严重影响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,为了安抚当事人,提振当事人的信心,可能说一些不符合实际的话,这是一种善意的谎言,就跟医生在行医过程中,会善意地告诉病人,你这个病没什么问题,病人相信了,然后继续在医院里住院,最后死了,这种情况下,医生算不算诈骗?明明是绝症,你非说没事,需要接着治,他在说这话的时候,有没有想着赚病人钱的意思?如果他有这种想法,是不是一种非法占有的故意?律师与医生的行为非常相像,不能动不动就认为上纲上线,上升到刑事手段上来,这一点请合议庭认真考虑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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