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百二十三章 判了实刑(1/2)
这是魏天成所聘请的老律师所说的话,而孟浪则只是说了这样一句话:“本辩护人认为,本案被害人在与被告人通话时,即运用了录音功能,这说明他对此事有警觉态度,不管他当时是持什么心态,肯定是认识到被告人帮他找关系这件事,他想留个证据,证明这些钱是用来为他找关系的,从被害人的角度来说,他没有错误认识,并不是因为是被告人欺诈他,哄骗他,帮他找关系,他才支付钱财的,而是被害人确确实实是需要找关系,被告人答应为他找关系,但是最后能不能找到关系,被告人在这方面没有作出承诺,从这方面讲,被告人没有欺骗被害人,公诉机关指控,被告人是打着帮被害人找关系的旗号而诈骗被害人钱财,从现有证据来看,证明是不充分的,不能充分证明,被告人纯粹是为了诈骗被害人钱财而向被害人索要钱财,要想认定一个人诈骗,必须要证明,在案发之时,被告人即有非法占有的故意,那就是明知自己是为了诈骗他人钱财而去实施了犯罪行为,但本案并非如此,被告人至始至终没有承认,他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是为了诈骗,而是为了把案子办好,想协调各方面关系,被害人一方虽然说被告人在欺骗他,想骗取他的钱财,但是他也不否认,他给被告人费用,确实是想协调关系,而他录音的目的也是有着担心被告人协调不成关系,钱再要不回来的情况,这说明被害人对关系是否能协调好,心里面有预期,有防备,并非是那种完全陷入错误认识,而上当受骗的被害人,因此本案应当属于一起民事纠纷,被害人可以以协调关系实际费用并没有发生为由,要求被告人返还财产,而不应当作刑事案件来起诉。”
孟浪一说完这话,魏天成听了很高兴,觉得他在这个问题上讲的非常清楚了,现有证据没法证明,他在向被害人要钱时,就有非法占有故意了,他事后不也去协调关系了吗?只是没花钱而已。
孟浪说完之后,代理人律师则作了代理词,向法庭指出,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,被告人虽然拒不承认自己在向被害人要钱时,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,但是可以从事后的行为来认定他有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,从事后看,他拿了钱后,并没有把钱用于找关系,而是存到他老婆的帐户上买了理财,如果他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,为什么会拿去买理财呢?万一找关系需要钱,他怎么办呢?还有,在被害人被释放之后,被告人还打着找关系的理由问被害人的儿子索要了上百万,在这个时候,他还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吗?人都放出来了,还要让他协调什么呢?对不对?这个案子不管被告人如何不认罪,如何巧舌如簧,都无法洗刷他有罪的嫌疑,身为一名律师,理应遵纪守法,然而被告人却无视法律,仗着自己相对于被害人具有专业上的优势,欺骗被害人,骗取巨额钱财,理应受到法律的追究!
代理律师一说完,魏天成马上说道:“我拿钱去买理财,只是暂时的,因为钱放在那里闲着也是闲着,如果需要,可以提取出来再去用,这并没有什么,被告人虽然被释放了,但是事后的人情,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还需要做,特别是当事人公司还有一些民事案子需要我去做,因此才会向他要律师费,这并不能证明我有非法占有的故意。”
“有什么事后的人情?你事前都没有人情,事后哪来的人情?你不过就是找一个借口,想办法从被害人手中骗钱罢了,你再怎么狡辩,也改变不了这个事实。”代理人律师马上反驳道。
庭审开了整整一天,案子虽然不大,但是由于魏天成拒不认罪,并且又涉嫌律师诈骗的案子,庭审进展比较慢,一直开到下午才结束。
法庭没有当场宣判,控辩双方分歧较大,必须要上审委会才能作出决定。
庭审结束后,孟浪离开法庭,在回去的路上,他心里头在想这个问题,这个案子的确有争议,但是他一点也不认可魏天成的行为,魏天成的行为虽然一时为他赚取了财富,但却损害了律师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形象,如果律师一心钻到钱眼里头去,跟一个商人没有任何区别,他还算什么法律共同体呢?
按说,律师应当与法官检察官一样,都是为了让法律正确实施而存在的,但是如果律师一门心思想赚钱,他怎么去考虑法律有没有正确实施呢?为了委托人的利益,可以去竭尽全力,但是你不能欺骗委托人啊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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